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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庭审激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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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问发表答辩意见!”左边的审判员发言。

苏青橙看着自己手上的资料很淡定地开口,“原告方的诉论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在庭前提交的诉讼状请求部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当中明确写到由两被告承担责任,但对两被告是承担连带还责任是按份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并且原告在事实和理由的法律部分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也并未列明。”

“现我方违绕侵权责任法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坏结果四个方面展开答辩。”

“一,在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上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二,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对王某女儿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不适用无过错适用责任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中我们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并未邀请原告到屋中参观,是原告擅自进入。”

“我国民法典规定擅自非法闯进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果存在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原告就是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在装修的屋中,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原告痛失爱女被告已不追究原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存在客观危险因素。王某在可预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带年仅四岁的孩子进入,原告存在严重的疏忽过错。”

“第三,原告女儿四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王某完全有义务看护好自己的孩子,而原告在进入具不安全因素的场合居然还任由孩子自己乱跑,监护责任完全缺失。”

“第四,在因果关系层面,原告女儿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关系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女儿的死亡完成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的,与被告无关。原告的损害结果和被告行为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家中买一把菜刀,众所周知是用来切菜的,不能因为你拿菜刀来玩受伤了,就说是我买菜刀造成,这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孩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无需承担原告所诉的责任。”

“请求合议庭判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谢谢!”

审判长开口,“请原告明确针对两被告方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的原因、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林鲲志愣了一下,突然有点慌乱。

郭菲看了看自己的资料连忙说道:“原因和理由主要是基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法律规定。”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致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于此权力为原告请求三项费用。”

审判长看过来,“这个法庭已经注意到,法庭想问的是你刚才提到的侵权行为,请你明确指出两个被告分别是什么侵权行为?”

郭菲想了一下,“我们的受害人进入装修屋中时已经处于一个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装修公司的工人并未阻止她们进入,也未提出危险警告,被告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造成侵害的结果。”

审判长又开口,“那你说的这些侵权行为中有对方过错的侵权行为的描述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装修公司有义务提醒和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的工作区域,装修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

“你认为禁止的方式有什么?”

“我方认为装修公司的工人应开口提出阻止,并主动告知屋内具有不确定安全因素的地方,对于有危险的地方比如阳台应放置物品阻挡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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